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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360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6年10月28日公布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规定实施时间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即本规定施行的时间。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一般来讲,法律通过后先要加以公布,这是法律开始生效的前提。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惯例、需要及其他有关情况而定的。本规定开始生效的时间是“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一般来讲,法律都不溯及既往,本规定也是如此。应该注意,只有在某项法律生效前发生并已经完成的行为或事件,该法才无溯及力。如果事实和行为发生于该法生效前,却结束于该法生效后,则应接受该法的调整。
本规定是我市调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在本规定正式生效后,凡是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定性文件都应当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后,天津市人民政府2006年10月28日公布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