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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与旧条例相比,《社会保险法》和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均调整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是删除了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二是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如果职工伤亡是因为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所导致的,就不得认定为工伤。举个例子,某工人为了获取赔偿或逃避劳动,用利器自残或者跳塔吊,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这名工人还处在实施自杀的准备阶段,却因为其他意外事故而伤亡的,就不能以自杀为由排除工伤。
新规为用人单位“减负”
法规: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解读:《社会保险法》将旧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