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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符合检察权的内在属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架构与社会治理格局中存在的一条救济权利、保障安全、稳定秩序的制度通道,人们的法律要求可以进入这条通道获得救济,各种冲突也可以融入其中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检察权同时也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向社会拓展正义促进社会秩序及其变迁的张力结构。作为政治系统中发展着的一个重要部分,检察权随着社会秩序的生成和变迁已经不仅仅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使公民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还原的内在机制,而成为社会政治发展的重要的主导性变量和动力资源,影响和决定着社会政治的实际进程和方式。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检察机关隶属于行政部门,其职权被认为是一种行政权的行使,所以具有社会管理职能是其本质属性。我国检察制度虽独具特色,但回溯其历史根源,即从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中也可以找到社会管理的影子。我国现今检察制度采用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单纯公诉机关的定位,本身就是对这种历史传统的延续,同时也肯定了其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属性。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终极价值追求
法治是和谐社会有序运转和科学发展的保证和基石,和谐社会无不与检察职能有着内在联系。法治的制度化很大程度要借助于检察机关的公共权力。检察机关公共权力的使命在于,当有人以不当方式侵损他人利益时,它予以救济;当某些合意可能或实际上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它制止或给予惩治。这样,检察机关的公共权力便在法治由自发、原初状态而至成长、发展的过程中,成为了必不可缺的重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建设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平正义能否实现也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利用法治、规则和程序,来调整和润滑社会关系,消弭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三、检察监督与社会公共管理具有价值上的趋同性
良好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以法律来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以法律秩序和法律规范为支持,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主体的行动井然有序。法律是社会公共管理的载体也是客体,社会公共管理在法律领域的表现必须通过立法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对涉及法律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的目的和法律的价值。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的工具和必要保障,检察机关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作为广义的政治管理范畴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整个社会运行提供法制、秩序和公正的保障。应该说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方式,从管理的本质而言,是一种间接的方式。它是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来间接地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同时,不断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是法治发展的共同规律,也是检察制度和社会公共管理制度共同的发展趋势,两者的内涵虽然不同,但在价值取向上却有着共同的追求。
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体现了回应型法的特征
法律应对社会改革和变迁起指导作用、保障作用和推动作用,或者说,法律应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作出适当的回应,这便是回应型法的应然的时代要求。法律的目的就是更多地回应社会的需要,使法律机构能够更完全、更理智地考虑那些法律必须从它们出发并将被运用于它们的社会事实。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要以积极的姿态为社会主体搭建一个公共的平台。检察机关不但要关注个案的处理和当事人的个体权利,还要关注个案背后的体制性因素和社会意义,检察机关不但要追求个案的实体和程序正义,更要为实现社会体制转型和社会的普遍正义发挥积极的作用。(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季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