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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4年开始,至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我国曾陆续发布过四部关于公务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通知。在这十七年的时间里,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规定逐渐趋于完善。
四部规定,
先后历时数载
199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规定共十条,目的是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当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汽车配备使用中攀比高档的倾向。当时规定仅有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或部长级以上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车型为排量3.0升(含3.0升)以下轿车,副部长级或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车型为排量2.5升以下轿车。规定同时指出,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应使用国产轿车。
199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1994年《规定》基础上发布了《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当时我国的汽车工业较五年前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因此该通知对公务用车的排量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并首次规定了公务用车的购置价格。
到了2004年6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该规定继续执行了1999年《通知》中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并对公务用车编制和使用年限首次作出了规范。
十年时间发布了三部关于公务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且三部规定逐步细化深入,对于节约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公务车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社会上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务车管理办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终于在2011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此办法不但对已执行十二年的公务车配备标准进行了大幅调整,更对公务车的登记、管理、维修、更新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新规问世,
管理日趋完善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二十四条具体规定组成,是目前公务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中最细致、最完善的一部。该《办法》首先明确了公务车的定义,公务车指的是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与前三部老规定相比,新《办法》对两个主要部分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党政机关对于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虽然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是从总量上考虑,公务用车的数量将较以前有所减少,这样对于节省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将起到积极作用。
新《办法》第二个明显改变是大幅下调了公务用车执行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这一新标准的执行,将对未来公务车采购市场产生深远影响。一直以来,合资品牌采购量占公务车采购规模的近90%,新《办法》的施行再加上国家对于自主品牌汽车企业的支持,使得未来自主品牌在公务车采购中所占比例将有望上升至50%以上。而且从目前中高级车阵营来看,18万至25万价格区间基本被合资品牌车型所占据,当公务车采购标准下调至18万元后,不少主流合资品牌车型将被排除在市场以外,这也会给自主品牌让出巨大的市场空间。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