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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孙某等7名村民将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认为镇政府无权以另批宅基地名义,扣除其每人拆迁补偿中的19.6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了村民的起诉,认定村民自愿选择了“异地迁建”的安置方式,因而无权要求镇政府再支付19.6万元。
去年3月,7名村民将镇政府告上法庭。他们称,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京沪高速铁路,需要对沿线的村民房屋进行拆迁。2009年7月,镇政府与他们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但协议中“扣除另批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19.6万元”的条款应属无效。孙某等村民提出,镇政府扣除19.6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另批宅基地”与镇政府和京沪公司毫无关系,因为村民建房所占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即便是村民们在村内能够得到另批宅基地,与京沪公司和镇政府也没有关系,所以“你拆了我们的宅基地,就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
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对此说,他们受大兴区住建委的委托与村民签订协议,并没有扣留村民们的钱款。镇政府说,是村民自愿选择了异地迁建方案,也就是说,村民在自己所签订的协议中,选择了另批宅基地建房这种安置方式。根据这种安置方式,村民已经得到了一块200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镇政府说,实际上他们是用一块200平方米的宅基地,置换了村民被拆迁的老宅基地范围内的200平方米,而200平方米范围外的补偿款,村民都已经领取了,“村民选择了要200平方米的宅基地,所以19.6万元就不能再拿了;如果村民签订协议时,选择了货币补偿方案,这19.6万元就会全额支付给村民们”。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9年7月,镇政府和村民签订了安置协议,协议中约定称,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实行异地迁建或者货币补偿。此次拆迁中,大刘各庄村总共有148户选择了异地建房,需要进行新宅基地选址安置。后经大刘各庄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村南的100多亩耕地作为本村被拆迁村民的新宅基地,而用于安置的宅基地是由镇政府出资从村内征收的。此后,这些选择了“异地迁建”的村民们进行了搬迁,并在新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因此法院认为,村民在获得了一块200平方米的安置宅基地并建房后,无权同时要求镇政府再支付19.6万元。法庭因此判决驳回了村民们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