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置新轿车,魏某将自己的旧摩托车当废品处理给了刘某,而刘某又转手将车卖给了李某,岂料李某父亲骑该摩托车时将行人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父亲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殷某负次要责任。死者家属为索要死亡赔偿金,将魏某、刘某和李某及李某父亲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魏某和刘某各承担10%的损失,李某父亲承担60%的损失,李某对其父亲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殷某自负。
-法官说法
非法卖车原车主需担责
本案中魏某的摩托车虽然没到13年的强制报废年限,但如果不准备使用,仍应到有资质的企业申请报废,严禁私自处理报废摩托车。车主如私自处理,被不法分子把车牌安装到另一辆车上,做盗窃等违法行为时,还是会追究原车主的责任;如果转让给他人的报废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仍将依法追究原车主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责任。
(顾永刚居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