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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2010年11月,年近七旬的吕世洋(化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景井烧碱厂仓库门口捡拾瓶子时,手被瓶子中流出的液体烧伤。经诊断鉴定,吕世洋的伤情为双手化学烧伤,损伤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景井烧碱厂作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应当对吕世洋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烧碱厂一次性赔偿吕世洋两万余元。 -法官说法高危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官庭后对记者表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剧毒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景井烧碱厂作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应对其销售的产品做好防范及保护工作。而原告捡拾的瓶子是烧碱厂所有的抛弃物,景井烧碱厂也无法证明吕世洋受伤系由自己的故意行为造成。据此,烧碱厂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潘从武陈铁军孙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