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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深圳讯 记者王志钰报道:深圳市宝安区首例检察机关支持民政部门替无名被害人以原告身份为个人主张权利的公益诉讼案件,于6月29日公开宣判:交通事故的责任各方支付死者赔偿金534586.2元、丧葬费32715.5元,合计人民币567301.7元,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代为保管。
2009年12月19日10时45分许,观澜街道康城假日酒店路段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一名无名氏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的两辆车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无名氏不承担责任。因受害人身上无任何身份证明材料,无法查明其身份,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代替无名氏向致害人及保险公司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记者从宝安法院了解到,近几年来,公益诉讼也是多年来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社会上关注的问题。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环境污染等问题,涉及大众、国家的利益,由谁来诉?尤其是对环境的破坏,光靠行政的、刑事的管理和处罚是不是就可以了?公益诉讼由谁提起,诉权请求权应该包括哪些,是停止侵害还是对以前的侵害行为也要求赔偿,如何对众多的不确定主体赔偿等,公益诉讼需要研究的问题也很多。
业内人士认为,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开创了国家司法机关为公民维权的新模式,具有极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王志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