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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充分考虑民意的基础上,将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免征额从2000元上调至3500元。个税改革实现终极目标的大幕已开启,但要实现“建立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需付出更大努力。
1 多次改革不断推进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既定目标,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做出如下表述:“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之后的“十五”规划、“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中对这一说法都做出类似描述。对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跨越了四个“五年规(计)划”的时间。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有三个主要特点:将个人各种收入项目加总按综合税率计征、以家庭为征收单位、以年为征税时段。
十几年来,个税经历了多次改革。1999年,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2年个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5年通过决议于2006年将免征额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2007年6月进行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12月决议从2008年3月将免征额提升至2000元;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2 个税改革难在哪里
从调整方向来看,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成为调整的重头戏。虽多次改革,但个税征收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仍饱受诟病。免征额低、无法实现按照家庭征收,让中低收入者叫苦不迭;对高收入人群个税监管的灰色地带,更是让个税沦为一种“工资税”;工资薪金所得占个税收入比重偏高,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人群,使得“公平调节器”一度失灵。
此次改革,免征额从2000元提至3500元,算得上是近年来个税改革中力度较大的一次。但也有专家认为,此次修正离个税改革的终极目标还相距甚远。“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正在不断扩大,但是工薪阶层收入总归是可见和有限的;如果个税‘调节收入状况’的重点放在工薪阶层,几乎不可能达到开征的宗旨和目的。”上海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国阳指出。
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难度之大,主要体现在征管难度较大、征收成本高昂、个人纳税意识尚不强等方面。综合和分类税制还有一个重要标志,即国家在对个人收入征税时,是否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表示,目前已婚和未婚的负担不同,但收入相同则税负相同;大小城市消费水平不同,但收入相同则交税也一样多;需要赡养的人数不同,也会造成不同的生活负担,而我国个税征收时并未考虑这些。
3 强化“灰色收入”征管
我国目前全国税收系统尚未实现全部信息共享,不同地区、不同户籍导致人口结构复杂,个税收入与社保系统不连通等很多原因,使得我国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条件实施综合税制。虽然个税改革一直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是什么时候能达到还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时间表,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目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对扶养人口、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加强税收信息收集管理,依法严格征管,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曾指出,国际上有类似于家庭实际赡养系数这样一个计算依据,这一概念有利于比较公平地计算个税应纳税额,但要求有更细致、更有支撑力的管理条件,需要核实各个纳税人的家庭情况。
此外,我国目前在财产性收入税收方面的改革相对滞后,征收步伐迟缓,导致股市、房市和资源性开采成为非劳动暴富的重要形式。而我国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往往都来自于这些财产性收入,如何加大高收入人群“灰色地带”收入的征管力度,或将成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
周琳 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