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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周芬棉
发展迅速、规模庞大的银行理财产品,其销售环节即将专门纳入监管部门的规章。银监会近日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该征求意见稿尚存在不足,最大的问题是对于商业银行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过错的情况下,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缺少规范。
曾代理投资者高某起诉一家知名银行的张远忠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说,对于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如果存在过错、欺诈或者没有达到预期收益,银行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必须在将来实施的销售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现在的征求意见稿缺乏这方面的规范。
张远忠说,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投资者即使发现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有不规范的地方,比如未如实告知风险,夸大收益,他也很难举证银行的过错和预期收益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银行也往往借口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逃避责任。这样,即便销售管理办法对于银行在销售环节规范得再多,只要不承担责任,仍然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理财产品的乱象。
对此,北京律师董正伟也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严重不足。他说,从近几年银行销售金融衍生品绞杀国内富豪的事件看,理财产品文本作为一种合同,一方是弱势的投资者,另一方是银行,如果对银行没有法律责任的要求,该规章就存在显失公平、监管机构偏袒行业企业的嫌疑。
基于此,董正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说,在销售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中,对于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要求,除如实告知外,还应当增加“为客户创造价值、权利义务对等、保护客户财产权益原则”。除充分揭示风险外,还应增加“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不得逃避法律责任”。
董正伟还认为,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比如,高风险理财产品一年期最大投资风险不应超过客户投资额的20%;两年期最大投资风险不得超过客户投资额的30%;三年以上期限最大投资风险不超过客户投资额的50%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应视为理财产品设计存在缺陷,应当召回。
他强调说,销售管理办法要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设计、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销售人员误导客户投资高风险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给客户造成损失的,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商业银行违规设计、销售有严重缺陷的理财产品,或者存在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等,客户有权利要求银行返还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