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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二人均生于1994年,是天津市某寄宿制中专学校的学生。二人同住一个寝室而且住在对角的上铺,平时关系不错。去年10月末的一天,晚上10时许,小利从外面回到宿舍,小欣顺口开了句玩笑“嘉宾到来。”听完这话,小利从地上拿起拖鞋拍了一下正在上铺的小欣。原本两人都是开玩笑,不成想两人越逗越凶,最后竟然在宿舍的床上打了起来。打斗中,小利从上铺摔落到地上。经诊断,小利颅脑、颅骨等处损伤,住院治疗33天后,还是落下伤残。经鉴定小利的颅脑损伤为9级伤残,颅骨损伤为10级伤残,头面部损伤构成10级伤残。治疗期间,小利的家人先后两次向小欣的家长借款共15000元,用以支付住院费用。后来,两家人因赔偿事宜谈不妥,闹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很快查清了事实,认为小欣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小利在打逗中没有注意到自身的安全,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二人均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二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法院做出了小欣赔偿同窗小利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判决。小欣不服,提出上诉,又被市二中院驳回。(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