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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骗子和销售假烟的商贩联手忽悠一名男子,将10条“假中华”以8800元的价格卖给了这名男子。事发后,骗子被抓,商贩逃走。被骗男子将骗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完全责任。而骗子说,自己只拿了6000元,另外2800元不能赔偿。河北区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骗子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8800元。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余某是受害人,2010年3月9日10:00,刘某与商贩方某串通,由方某提供十条假中华牌香烟。然后,刘某谎称是真烟,卖与余某每条880元,十条共8800元。后刘某因诈骗罪被判刑,而十条假烟被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产品。原告余某认为,被告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骗取原告财物,除应被依法判刑外,亦应返还原告财产。方某作为个体经营户,明知假烟而非法出售,并与刘某合谋,帮刘某骗得原告财物,应承担连带责任。因起诉后,方某下落不明,故暂时撤回对方某的起诉。待找到后,另行起诉。余某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被骗款8800元,并要求被告刘某承担原告因追讨被骗款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000元;诉讼费用刘某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事后,他从方某处拿到了余某付的6000元,因此只同意返还6000元。法院查明,当时刘某以办事为名,让原告垫付购烟款8800元,在案外人方某处购得假中华牌香烟十条。刘某从方某处拿到6000元。后刘某因犯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方某合谋故意骗取原告财物,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除了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就其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利的问题与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刘某与方某之间具体赔偿责任分配问题,可另行主张。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因追讨被骗款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一节,因原告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