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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7月4日出台,本市将根据此通知,研究制定适合天津的实施办法,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记者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