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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皇甫萍)避免在市区人口集中区域“扎堆”,鼓励在郊区、新建居民区新开药店,各级食药监部门须将辖区内的药店新开计划和布局信息每月向社会公布。近日市食药监管部门发布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对本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筹建、验收及变更进行规范。
300米内不重复
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规定,新开药店与周边已有的零售药店店址的最短步行距离要在300米以上。本市大型商场内新开药品零售企业也要满足这一距离要求,且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
为方便群众购药,市食药监部门鼓励在新建居住区、偏远郊区和农村地区开设零售药店,但城镇地区开设零售药店要符合常住人口每7000人以上平均配置1个零售药店的要求,农村地区不受此限制。
每月公布信息
指南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营业面积,配备零售药学技术人员,营业面积在40至250平方米的,要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申请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规模设置饮片仓库,并且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
此外,指南特别指出,各区(县)食药监管部门应当每月将各自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及网店布局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