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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家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进行海洋生态破坏损失索赔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之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律协环境资源能源委员会主任汪劲说,根据以往我国沿海各海事法院的相关判例,除了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以下五方面的国家损失考虑代表国家索赔:海洋环境容量损失;清污过程中发生的环境破坏及次生污染的损失;海洋需要修复的费用;如不能修复,重建需要的费用;有关部门进行检测、调查、评估的费用等。
“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之外,渔政部门也可以就国家海域、国有渔场等渔业资源因污染致死亡的损失代表国家索赔。如果事故海域有海洋保护区,保护区主管部门也可以代表国家索赔。”汪劲分析说,地方政府或者交通等部门以及其他因此受到损失的单位、个人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还较少看到代表国家行使环保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向污染加害人提出国家索赔请求的案例。”汪劲说,“此次溢油事件的后续索赔问题令人关注。”
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