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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住房部门近日下发《关于调整201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非机关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上调补充公积金缴存比例。
除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外,有条件的单位可自2011年7月1日起,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2897元)。
自2011年7月1日起,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老职工,只调整缴存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补缴。缴存比例暂不调整,仍按14%执行。(记者邵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