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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从武董美玉
????薛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泉镇一家店铺的老板。2008年2月,因店里急需用工,薛某招用了随父来疆打工的晓风,薛某每月向晓风支付300元的学徒费。当时,晓风还不满15岁。“我只想着招个年轻的学徒,并没核实晓风的年龄。”薛某说。
????2009年7月,晓风在工作中右手被砸伤,被薛某送往医院医治。其间,薛某支付了晓风的医疗费及部分生活费用。出院后,晓风又回到薛某店里工作。2010年7月,因受伤的右手一直不能康复,晓风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调查证实晓风给薛某当学徒受伤时不满16周岁,劳动监察部门认定薛某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非法使用童工。2010年8月,劳动部门对薛某下发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0年9月,晓风向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薛某支付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案件审理期间,晓风的伤情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五级伤残,停工留薪六个月。
????晓风的申诉获得仲裁支持。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薛某按石河子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支付晓风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18万元。
????薛某不服仲裁裁决,认为“晓风来店里工作属于自愿行为,我不存在非法用工”。今年1月,薛某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薛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致晓风在工作期间受伤致五级伤残,应按五级伤残的赔偿标准给予晓风一次性赔偿。
????薛某不服一审判决,今年4月,薛某再次上诉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6月,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薛某和晓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薛某一次性支付晓风赔偿款10万元。 ★ 律师说法★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同时第五条规定,五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按赔偿基数的八倍支付。
????本案中,薛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致使未满16周岁的晓风在工作期间受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薛某应当向晓风支付一次性赔偿。
????——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盛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