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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松黄洁2009年以来,刘社会、张新丽等4人经事先商议,从老家寻找了盛某等4名会拉二胡的盲人,以到北京赚钱为由将其带至北京。刘社会等四人采用殴打、辱骂、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四名被害人在多个人员密集地段长期进行乞讨活动,并以此非法牟利。后经群众举报,4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社会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对他们分别判处了2年2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1.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评案应加强监管提供救济渠道
对于此案,法官分析说,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的新增罪名,该罪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中的个罪,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为北京市首例组织残疾人乞讨案,法官建议应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在面临类似境遇时获得及时的司法救济,同时强化对残疾人自身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其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