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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的杨晶律师分析认为,首先,张杰支付对价购买他人房屋并占有、使用、收益多年,虽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在亲戚郝某名下,但张杰仍为事实上的房主。将该房出售给张亮,其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但是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其次,郝某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出售给黄某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完全合法,而黄某并无义务了解房主家庭内部情况,对该房屋黄某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所以这一买卖行为同样合法有效。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物权具有优先性,虽然张亮购买房屋行为在先,但是他却并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该房屋理应属于黄某所有,张亮要求黄某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而张杰与张亮所进行的交易是以获得房屋为目的的,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所以张亮有权要求张杰退还房款,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索赔。(见习记者张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