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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可 通讯员 雪洁)因不能抚养子女,近日,一对父母被法院判决剥夺监护权。这对父母中父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母亲则多次把小郭遗弃到村委会、派出所。法院判决孩子的姑姑郭女士、姑父齐先生成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
据介绍,小郭出生于1996年,小郭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199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小郭由父亲抚养。2007年,小郭的父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小郭跟随其祖母生活,2007年小郭的祖母去世,小郭的祖父年事已高,无监护能力,小郭被送到母亲项女士处抚养,但项女士以自己经济困难,没有条件抚养孩子为由,多次把小郭遗弃到村委会、派出所。村委会、派出所与项女士联系,督促其履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其不予配合。
申请人郭女士、齐先生认为,继续由小郭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小郭的成长十分不利。申请人作为小郭的姑姑、姑父,有监护能力,自愿成为小郭的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管理小郭的责任。小郭本人也愿意与申请人一起生活,小郭居住地的村委会也同意由申请人成为小郭的监护人,故郭女士、齐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小郭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变更郭女士、齐先生为小郭的合法监护人。
被申请人项女士辩称,自己身体有病,没有生活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能力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孩子愿意和申请人生活,申请人愿意照顾孩子的话,为了孩子着想,同意申请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庭审后,小郭的父亲也向法院书面表示,其本人对小郭没有监护的条件和能力。为了小郭的健康成长,同意变更小郭的监护人为郭女士、齐先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并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院最后对小郭父母的监护资格予以撤销,同意将小郭的监护人变更为郭女士、齐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