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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青年因车祸不幸去世,其妻子和生母与生父、继母对簿公堂争遗产。日前,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认可事实,在儿子成长过程中付出较多的生父分得遗产房屋,其他三名近亲属分得相应的继承份额折价款。
本市青年小华(化名)原是某公司的司机,去年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在分割其住房等遗产时,几名近亲属之间产生纠纷。小华的妻子唐某、母亲闫某提起诉讼,将父亲陆某、继母吴某告上法庭。
原告唐某诉称,小华2003年以公积金贷款购买了红桥区一套住房,2007年结婚后共同居住。小华去世后,二被告要求她搬出,唐某只好回了娘家,现起诉要求依法继承相应遗产份额。
原告闫某诉称,遗产房屋系小华婚前购买,应依法继承分割;陆某对小华尽抚养义务较多可多分;吴某虽与小华形成抚养关系,但考虑时间较短应少分。
被告陆某、吴某辩称,陆某与前妻闫某离婚后各自抚养一子,陆某与吴某再婚后一起将小华抚养成人、关系和睦。小华参加工作后收入有限,遗产房系二被告筹集18万余元后借给小华作首付款购得。
本案第三人银行述称,作为抵押权人希望法院将住房判决给有偿还能力的一方,最好能一次性偿清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二原告及二被告应依法定继承。考虑小华自幼随陆某生活,从小华参加工作时间及其从事行业人均劳动报酬标准等客观方面分析,依靠个人力量出资首付款违背一般生活经验,只有得到被告资助才有购房能力,说明陆某对儿子不仅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还提供了义务以外的帮助,应酌情多分遗产。
综上一审判决房屋由陆某继承所有,限期向银行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陆某给付原告唐某继承份额折价款23万余元,给付原告闫某继承份额折价款22万余元,给付被告吴某继承份额折价款22万余元。上述款项履行后,二原告、二被告及第三人至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陆某承担。(通讯员温金凤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