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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为一套房子,成都市民晏先生和儿子的关系闹僵了。原来,当初买房时,儿子17岁,房产证上登记的也是儿子的姓名。现在,儿子想要卖掉,可父亲不同意。
儿想卖房父不同意
晏先生家住双流,家中有一独子。1998年,在儿子17岁时,晏先生就为他在成都购置了一套129平方米的房子。“我也只有一个儿子,当时是想到将来给他结婚用,同时也算我们留给他的一份家产。”晏先生前后花费了30多万元。
随后,儿子结婚生子,和
亲家一起居住在这套房子中。然后,儿子搬去华阳,这套房子用于出租,租金也是儿子在收。几个月前,为了孙女将来的就学考虑,儿子希望卖掉房子,再在成都重新买一套。
可是,晏先生认为,如果卖掉再买一套,新买的这套房子将变成儿子和儿媳的共有财产,“我希望房子是我们留给儿子的遗产。”
双方协商3次,方案一是房产证上写上父亲的名字;二是钱算借给儿子儿媳,不需要支付利息;三是把当年买房子的钱退给父亲。可都没达成一致。
现在,晏先生的儿子对于此事的态度是:不卖、不租、不住。而晏先生则希望拿回产权证,如若不行,则会求诸法律。
律师:要回房子很难
就此案例,华西都市报记者咨询了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她认为,从法律上讲,这应该算作一种赠与行为。产权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姓名,第三方的买房人可以直接跟他买卖房子。
如果晏先生走司法程序,想要收回房子很难。“如果想要避免类似的纠纷,在买房的时候,需要在产权证上写上父母的姓名。”江敏说。
□类似案例
财产登记女儿名下父母离婚时咋判?
近日,雅安中院二审判决一起由离婚引发的母亲状告女儿的房产纠纷案。
朱富贵与杨华原是夫妻,朱小红是两人的女儿。2003年5月,朱富贵夫妇共同出钱,以女儿名义购买了一块土地。2003年10月,夫妻俩出资修建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写的都是女儿的名字。
2008年3月,老两口协议离婚,并注明:房屋所有权证名义上虽是朱小红,但该房屋其所有权及门面租金收益等,自协议和财产确认书的签订而明确归杨华所有。随后,3人共同签订了夫妻婚前财产确认书一份,其中注明有争议的房屋属二人婚前共同财产,在本次离婚财产分割中,该房屋产权归杨华所有。
2010年5月下旬,杨华与女儿女婿产生纠纷。杨华与女儿因房屋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
其所有。朱小红则认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自己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获得了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本案的处理,在审理过程中曾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
房产应为女儿所有
父母出资以子女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子女的,其产权只能属于子女。子女是唯一的法定所有人,作为父母也不得侵犯。同时,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房,并将房屋产权无偿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已经成立。
第二种意见:
房产应为父母共同财产
虽然房屋权属登记在女儿名下,但该房的实际出资及修建均为父母,房子应
该属于老两口的共同财产。依据“离婚协议书”及“夫妻婚前财产确认书”,房屋已明确约定归母亲所有,现母亲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请求将该房屋权属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其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
房屋产权应属双方共有
原、被告是亲生母女关系,双方原来关系一直较好。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法官基于当事人间的亲情关系,没有简单的依据产权证书或当事人间的约定,认定房屋归母亲或者女儿所有,而是从房产的来源,及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来综合认定,符合实际。既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也有利于维护原有的亲情。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判定母女共同拥有登记于女儿名下的房产。
华西都市报记者陆阳阳实习生张婉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