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讯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造成刘女士全身多处骨折、内脏严重受损。经过抢救,刘女士已无生命危险,但是后期治疗的巨额费用,让她及家人无力支付。医院已多次向刘女士的家人提出了催缴医疗款项的要求,为此,刘女士的家人只好向事故的侵害人司机赵某提出赔偿,可是赵某却以事故未经法院判决不予赔偿。刘女士的家人可以要求侵害人预先赔付吗?
律师支招:
天津市多闻律师事务所的张洪波律师认为,受害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侵害人提前赔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所谓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在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以前,为了满足申请人在生活上、生产上的急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给付申请人一定数目的金钱、财物或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记者韩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