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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玉华通讯员于淞合胡春晓张玉卓)7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司法拍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长春中院及市区的朝阳、南关等法院保留价在10万元以上的标的物的拍卖,榆树法院、德惠法院、农安法院、九台法院,保留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标的物的拍卖,进入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采取电子竞价方式拍卖。
长春中院经过大量的探索和调研,确立了“司法拍卖进入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采取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拍卖”的改革思路,积极推进司法拍卖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竞价,从而构建起法院、产权交易中心与拍卖机构三方制约的格局,切断法槌与拍卖锤之间的灰色利益链条,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为配合司法拍卖改革工作,长春中院建立了司法拍卖保证金管理制度。两级法院分别与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了《司法拍卖保证金管理工作合作协议》,并都将设立司法拍卖保证金专用账户,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使用该专用账户收取司法拍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对司法拍卖竞买人身份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法律责任。《协议》还对保证金账户的查询权以及退还竞买人保证金的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