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一对青年男女“闪婚”,举行婚礼仪式当晚因琐事引发矛盾,女方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经过两次对簿公堂后,日前最终离婚。
1987年出生的小红与1983年出生的小东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仅20天,便于2008年1月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筹备婚礼期间,二人已不断发生矛盾。在同年5月举行的婚礼当晚,二人返回新房途中,小红一直在接听电话,引起小东不悦。双方未入洞房即发生激烈争执,小红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小东曾几次去接小红回家均遭拒绝。2009年4月,小红向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但双方矛盾一直未能缓解。2010年底,小红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
被告小东辩称,自家经济条件就不好,为结婚花掉好几万元;若原告执意离婚,必须退还聘礼和礼金,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仅20天,在互不了解、无感情基础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导致婚礼当晚因琐事发生矛盾,未入洞房原告遂回娘家居住。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不是还有夫妻感情,而是有财产纠葛。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双方关系并无好转,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离婚诉请予以支持。
经查,被告给付原告聘礼3万元,虽是对原告的财产赠与行为,但赠与目的是双方婚后一起生活。原、被告虽举行结婚仪式,但没有共同生活。聘礼钱原告用于购买了生活用品,且均在被告处,故原告应扣除购物花费后酌情退还给被告。
结婚仪式当天收受被告亲属馈送的礼金1000元,归被告所有;收受原告亲属馈送的礼金5000元,归原告所有。婚礼当天宴席消费以及双方父母花费,归各自承担。
综上,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在被告处的家电等物品归被告所有;原告一次性退还被告剩余聘礼8000元,礼金1000元。(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王飞渤海早报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