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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大新闻网载,湖南省涟源市一名市人民法院拟任审判员因连续两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不及格,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法院撤回提名,待下次法律知识考试通过后再提请任命。
笔者为涟源人大这种敢于较真、严守制度的行为感到欣慰。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在人事监督上探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即对“一府两院”拟任人选在任命前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暂缓任命。
无疑,这种任前考法对于提高拟任人选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人大意识、公民意识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从实际来看,推行这种做法的地方人大很多,但未通过的案例却鲜见。如果拟任人选真正具备这样凡考必过的素质,那当然是好事,也是任前考法这一制度设计的良好初衷。问题是这种凡考必过的现象却未免有些“失真”。既然是考试,自然就有通过者,也有不通过者,无论是通过还是不通过都很正常。凡考必过,显然违背了客观规律。事实上,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一些地方已经走了调,变了味,已经成为一种没有任何意义的作秀。
实践告诉我们,好的制度如果不坚持,久而久之,便会成为一种形式。古人讲“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为一项人事监督的好的制度安排,要真正展示其制度生命力,不仅要做到有制度可依,更重要的要做到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执行环节跛腿,再完美的制度也不过是“桌上的花瓶——中看不中用”。
由此可见,涟源暂缓任命案显得弥足珍贵,但愿这不是“孤本”,而是星星之火,在各级人大得以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