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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当原被告双方对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产生异议时,一份权威的司法鉴定结论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每一场与司法鉴定结论联系在一起的庭审活动,都会把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推向“风口浪尖”。
处于这样一个“敏感地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民主的视角,站在司法为民的高度,倾力打造“阳光鉴定”品牌,实现了入册、摇号、技术审核、听证全过程的“阳光操作”,确保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权威”,从而为法官准确认定事实、依法公正裁判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对这一做法,中共济南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王成波作出批示:“市法院对关键环节的改革简洁有效,值得各单位学习借鉴。”
对这一思路,济南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宋新生这样解读:“把司法技术工作置于阳光之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为推动济南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实现科学发展,开辟了新的境界!”
竞争“入册”动态管理
对于那些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来说,济南中院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对它们有着很大的吸引力。一旦进入这个名册,就意味着它们拥有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然而,进入这个名册,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很多申请“入册”的司法鉴定机构看来,济南中院施行的“五项制度”,抬高了门槛,也把“入册”的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制定规范的“入册”标准。根据专业和行业特点,济南中院制定各个专业入册标准,综合考虑专业人员数量、单位资质等级、营业场所面积、注册资金数量、行业评比情况、上交税费、营业收入、档案管理等因素,并对上述内容进行量化,然后对申请“入册”机构进行量化赋分。
由基层法院推荐。司法鉴定机构“入册”的第一关,就是向所在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基层法院考核合格后,向济南中院提交“入册资料”。
书面审查。基层法院首先对入册机构的资料书面审查,单位资质、专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入册要求,申报的资料与原件是否相符等。在此基础上,济南中院对基层法院上报机构资料进行复查,并重点到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网站了解机构信誉状况、行业排名、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实地考察。通过对入册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获取其办公场所、营业场所面积、专业人员状况、员工精神状态等第一手资料。通过抽查机构的工作卷宗,进一步掌握机构的工作风格和工作水平,进而对机构的管理水平有正确的了解。
集体研究,择优录取。对入册机构,济南中院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入册机构。对“入册”机构的“录取”,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以确保把行业中最优秀的机构纳入法院名册。
“进入名册,并不代表一劳永逸。要想站稳脚跟,还必须靠突出的业绩和良好的口碑说话!”济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学诚介绍说。
2010年2月,济南中院组成考察小组,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了一次为期一个月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三大类备选鉴定机构名单确定活动”。近三年在济南两级法院从事过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13家机构,进入本次考察的范围。考察采取提前递交申报材料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被考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年限、近三年业务量、机构性质、注册资金、办公场所、执业人数、信誉等指标,进行逐一审核。
在这次“大考”中,除1家司法鉴定所没有“及格”外,12家司法鉴定机构均被纳入《济南法院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三大类备选鉴定机构名单》。
为了管好、用好这些“精挑细选”出来的司法鉴定机构,让它们真正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好帮手”,济南中院及时制定出台《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备选鉴定机构年审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对入选的三大类鉴定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模式,通过平时委托案件评价与集中时间考察相结合的办法,优胜劣汰。
谈及入选“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感受,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主任时淑立用了8个字来概括:“一丝不苟,如履薄冰。”
“摇把”上的民意:我的选择我做主
2011年3月8日,在济南中院专业选择室里,来自省内5家司法鉴定中心(所)的代表,心情紧张地在各自坐席上,等待着即将产生的摇号结果。
摇号开始了。在主持人演示讲解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共同编号、放球,一当事人启动摇号机,另一当事人等号球转动后,抽开拨杆,与山东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相对应的4号球被摇出,该鉴定中心胜出。
除了5家司法鉴定机构代表之外,还有在场的济南中院纪检监察员、审判执行人员以及司法技术人员,他们共同见证了整个摇号过程。对于这样的摇号方式,原被告给出了相同的答案:“这样的摇号方式我们放心,信得过!”
以当事人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进行随机选择,形成了济南中院“阳光鉴定”新模式,提升了该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美誉度。在济南两级法院,采取这种方式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如今已经成为一项惯例。去年以来,共有3400余名当事人自主摇出了他们认可的鉴定机构,杜绝了违法违纪现象。
把摇号机交给当事人,把自主选择权交给当事人,以当事人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进行随机选择,济南中院在司法技术工作上的这一创新之举,被誉为“‘摇把’上的民意”。
2010年4月的一天,济南市纪委和济南电视台合办的大型访谈节目《政务面对面》来济南中院采访拍摄。正赶上中院技术室对一起案件的鉴定机构进行公开选择,摄像师记录下了选择的全过程。事后,主持人将话筒对准了案件当事人,没想到一开口,他居然说起了流利的韩文——原来,他是原告公司的韩国籍法人代表,名叫金永镇。借助翻译之口,他对济南中院的公开选择机构的做法赞不绝口:“作为一名外国人,参加济南中院组织的专业机构公开选择活动,使我受到了非常大的感触,法院以这样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形式选择评估机构,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而且会对更多的人产生更为广泛的积极影响。”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事人的监督是最好的监督!”在谈到如何做好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时,济南中院技术室主任杨芳艳一连用了两个“最好”。
在“阳光鉴定”新模式的指导下,济南中院出台了四项保障措施,做到“司法技术工作到哪里,保障措施就延伸到哪里”:
一是建立规范的公开选择室,通过大屏幕滚动播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即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选择机构时的注意事项。
二是配备使用国家规定的摇号机,设置了当事专座区、纪检监督区、选择操作区和技术室人员工作区。
三是坚持“一个必须”,即在选择活动之前,把提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审判执行部门、纪检监督部门作为必须的程序,详细告知其案由、案号、承办人、备选的鉴定机构等内容,将监督的窗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
四是做到了“四个公开”,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鉴定机构的名册公开、选择的程序公开、选择的结果公开,避免暗箱操作。
五是实现“两个结合”,即整个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要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效结合,形式监督与内容监督有效结合,使监督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技术审核铁面“质检”
一宗涉案标的额30多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件,到底是“先签的合同后盖的章,还是先盖的章后伪造的合同”,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争得不可开交。一审、二审过程中,由于印章处没有甲方签字无法进行比对,司法鉴定机构也犯了难。案件的审理,一时间陷入僵局。
2009年12月,济南中院技术室经过技术审核,发现乙方签字的前面有一个“冒号”,恰好被印章边缘盖住。如果通过技术手段查明印章与冒号的先后顺序,那么事情就会真相大白。于是,该院再次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这份合同中印章与落款处冒号有交叉重叠现象,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经过鉴定发现,冒号上面附着有印章的红色油墨,其状态反映出“先墨后朱”的形态特征。最后,鉴定结论表明:冒号形成在先,印章形成在后。也就是说,甲方是在看过合同之后,才加盖的印章。因此,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针对当事人对证据或鉴定结论不认可、办案法官对鉴定结论心存疑虑的情况,济南中院积极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形成了初步审、合议审、专家审等配套工作机制,为及时纠正错误鉴定,避免因错误鉴定结论导致错误裁判案件问题发生,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一是建立承办人初审工作机制。在接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后,承办人负责对鉴定结论进行书面审核。主要对鉴定材料和鉴定对象是否符合鉴定要求;鉴定手段、方法、鉴定过程是否规范;鉴定意见及其分析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客观全面,特征解释是否合理,使用的标准是否准确,分析说明是否符合逻辑;鉴定结论的推论是否符合科学规范等提出专业性意见。经书面审核认为鉴定结论不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则形成委托工作报告送往委托审判庭。
二是实施合议审核制度。经技术审核发现,如鉴定人无鉴定资质、鉴定结论与委托事项不符、鉴定程序违法等显而易见的错误或者瑕疵的,该院技术室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召集相关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合议,达成意见后由承办人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联系,退回鉴定意见书,指出存在的问题让其复核并予以纠正。
三是实行专家会审制度。经技术审核发现鉴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鉴定依据错误、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瑕疵等问题的,采取与上级法院联合审核或邀请专家会审的方式,经进一步审核认为确有问题或瑕疵的,将鉴定报告退回鉴定机构让其慎重复核或建议鉴定机构邀请专家进行会审,如果鉴定机构坚持原鉴定结论,在给审判庭移送鉴定报告的同时附专家的审核意见书。
听证:消疑解惑的艺术
一年前,济南市民张某骑摩托车正常行驶过程中被徐某驾驶的轿车刮倒,事故造成张某左腿多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三次到两家医院住院接受治疗,治疗费用累计达12.3万余元。令人不解的是,治疗过程中医院用了达克宁、胰岛素、开塞露、血糖仪等多种药物和器械,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引发案件当事人一片质疑声。
2011年初,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委托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司法鉴定,并召开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听证会,由原告、被告及相关医院三方分别就上述医疗费是否合理提出质疑、进行解释。听证会上,徐某及其委托的鉴定机构首先对原告医疗费产生的合理性展开质疑。在原告出示的长达七米多的医疗费用单中,被告提出诸多质疑——“明明治疗的是骨伤,为什么还会出现治疗脚气的‘达克宁’等药物?这与治疗骨伤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吗?”“在原告住院期间,开具了大量治疗糖尿病的药物,而且都是同类药物中最贵的,我们想知道,这些药物和治疗骨伤之间有什么合理联系?”听证会上,被告及其委托鉴定机构向原告和就诊医院连续发问。
对于上述问题,原告张某曾就诊的省市两家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治医师也一一作了答复。对于达克宁在骨伤治疗中的使用问题,医院方以需要回去调取病历查证为由没有做出当面解释,而对于糖尿病药物的使用问题,医院方则从并发症的角度予以了解释。不过,被告并没有当场表态。
司法鉴定结论显示:12万余元医疗费中,7000多元费用与治疗骨折无关。
“在法院的监督和协调下,大家都坐到一起,把事情说明白、讲清楚,不仅体现出法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也省去了不少的诉讼负累。”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负责人对法院的这一做法表示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