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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西安7月15日电(记者朱云峰通讯员王庆和易春月)今天,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王达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达利携带毒品,从德阳火车站乘坐开往西安的K386次旅客列车,次日8时许,列车到达宝鸡车站。被告人王达利出站时,执勤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经过盘查,当场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和裤子左侧后口袋内,分别查获外用卫生纸包裹、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各1包。后经称量、鉴定,2包毒品可疑物共净重95.6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达利携带甲基苯丙胺95.6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运输毒品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不受侵犯,打击毒品犯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