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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青年使用化名与网友介绍的女孩谈恋爱。在交往过程中,被骗的女孩又伙同该男子,将自己的一名女同学骗出来,然后下“迷魂药”,诱使其在30万元借据上签字画押,并要给女孩拍裸照。经本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这起十分罕见的案件做出一审宣判。值得注意的是,作案女孩虽然没有自首,但由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被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从轻处罚。
案情回放
24岁的王某是本市某区执法大队的协勤,平时喜欢上网聊天。在聊天过程中,他与本市一名青年相识。之后,该青年以介绍对象的名义,将王某介绍给自己的女同学张某。王某通过张某结识了其同学鲁某(化名)。同年10月,王某分别与张某以及自己的同事柴某预谋使用白酒、迷药将鲁某灌醉,然后让其签借款合同,并给她拍摄裸照。三人妄图以此相要挟,敲诈鲁某的钱财。
2010年10月29日,张某依照王某的电话安排,将鲁某带至南开区海光寺某火锅店内,与化名潘亮的柴某见面吃饭。其间,柴某和张某将鲁某用白酒灌醉,并趁鲁某不备,将柴某准备的镇定药倒入了饮料中,让其喝下,致使其丧失意识。将鲁某带至和平区某大厦的房间后,王某在汽车内指挥,而柴某、张某以做游戏为名,让鲁某在事先打印好的金额为30万元的借款合同书上签名,并按了手印。同时,张某将鲁某的手机拿走,并试图给鲁某拍裸照。鲁某极力挣扎反抗。柴某见状,电话告知王某,才将鲁某放走。
2010年11月1日,鲁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侦查,分别将王某和柴某抓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和张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鲁某1.45万余元及手机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三人敲诈被害人钱财30万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张某劫取被害人手机的行为,系在实施敲诈犯罪时的牵连行为,不另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柴某、张某系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柴某有期徒刑3年半;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所谓“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是指,《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