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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明发现自家的田地里的芹菜被偷后,顺着脚印找到了偷菜的张某。在张某承认偷菜事实的情况下,王玉明仍用绳子将张某双手捆住,拴到树上示众,非法限制张某人身自由10余分钟。民警赶到现场后,对王玉明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但王玉明却认为自己是为了防止小偷逃脱并毁灭证据,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明显错误。为此,王玉明将登封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公安局对王玉明作出的处罚决定。
(郭小生崔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