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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高燕
-讲述·法援故事-
王项庄是个聋哑儿,今年14岁,家在贵州一个偏远的山村里。2011年3月,王项庄所在的特种学校还没有开学,父亲王勇要回佛山打工,儿子舍不得父亲走,王勇就决定带他一起去。包工头刘通宇是王勇同村老乡,看王项庄成天在工地上也没什么事,就和王勇商量让孩子也去帮帮忙。王勇觉得让孩子干点活也可以,还能赚点零花钱。第二天,王项庄就和父亲一起到工地上工。没想到第8天下午3点多,王项庄在四楼收拾垃圾,由于大楼只是主体完成,窗户都还没有封上,王项庄光顾着低头捡垃圾,也没注意身后,一失足从窗户掉了下去,由于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儿子死后,王勇找到刘通宇,刘通宇苦着脸说:“你也知道咱承包的就是个收尾的小工程,我也就赚个万把块钱的,哪有钱赔给你?你要钱就去找公司吧。”王勇知道他说的也是实情,也就没再强迫,又去找公司。公司负责人说刘通宇提供的用工名单里没有王项庄的名字,甚至怀疑王项庄与王勇的父子关系,以此为由说什么也不肯赔偿。
有个在深圳打工的亲戚告诉王勇,深圳有一个盛唐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让他给律师打电话求助。律师详细询问案情后,王勇告诉律师,为了能证明父子关系,他已经按照公司要求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证明王项庄就是王勇的儿子,随后,律师与当地镇政府、派出所、劳动局和公司进行联系沟通,一起召开了联合会议。
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三点意见,一是王项庄不是公司员工,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二是王项庄死亡事件应当定性为意外死亡,不是工亡,应当按照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处理;三是作为王项庄的监护人,王勇对儿子的死亡应当负担主要责任,同意王项庄在工地工作的刘通宇承担次要责任,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对工地出入管理不善。对于公司这种逃避责任的分析,援助律师当即进行反驳。律师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就属于违法,应当就个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因此,王项庄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死亡的,就属于工亡。其次,既然是因工死亡,就不存在责任的大小了,由于王项庄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根据相关规定,王项庄工亡应当获得近60万元赔偿。援助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公司律师也没有那么强硬了,提出可以协商。援助律师就给王勇做工作,从证据方面来说,王勇除了工友证言外,几乎没有别的证据;而且,公司并没有很严重的违法事实,对王项庄上班也的确不知情。因此,最终大部分责任可能还需要刘通宇承担。一听律师这么说,王勇就说,刘通宇承包的是小工程,没多少钱,其实就是代表他们一群老乡和公司签的合同,他不大愿意让刘通宇承担责任。援助律师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后,又多次和公司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王项庄家属共获得赔偿金25万元,其中刘通宇承担3万元,公司承担22万元,该案得以顺利解决。
-律师提醒-
不要急于让孩子工作
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无论是身体还是心智上都不成熟,也许在成年人看来是很简单的工作,可是让他们做就有可能出事故。而青少年一旦因事故而造成残疾,将来漫长的生活都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农民工朋友不要着急让孩子早早工作,该上学的时候就应当学习知识,身体发育成熟后再出去工作也不晚。在放假期间,可以让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或临工,但不要从事危险或重体力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