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两个重要程序。然而,由于审执分立制度的推行,加之受“重审判,轻执行”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审判人员只顾审判,不管执行,少数人民法庭重审判轻执行,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严重。长期以来,执行案件越积越多,成了老大难问题,致使执行工作陷入恶性循环。
针对这种状况,应当充分认识到审判与执行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只有做到审执结合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公正,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现就建立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机制,提出落实审执兼顾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无论在立案环节或是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都必须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接到申请后,首先要严格审查,并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该冻结的就冻结,该查封的就查封,该扣押的就扣押,防止当事人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为执行创造条件。
(二)加大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力度。明确告知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后果,让其充分认识申请执行的风险,慎重提出执行申请,促使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增强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三)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提高案件调解率,着力在审判程序中解决执行难问题。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积极开展立案调解、诉讼调解,并主动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四)加大判后法律释明力度。审判庭做出的判决主文要用语恰当,内容明确无误,表述清晰,防止出现理解歧义,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
(五)加大工作配合力度。审判人员要积极主动为执行创造条件,及时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在对离婚案件中不动产的分割及相邻关系等案件作出判决前,要到现场勘查,提高判决的针对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提倡调解给付,如果调解不成,则根据被告人的履行能力酌情判决赔偿额度;同一类型的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或相对固定的法官集中审理,平衡处理尺度,保证执行效果。
(六)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建立执行机构与审判部门分管院领导协调机制,不定期地召开审判部门、执行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加强审判与执行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由院长主持协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