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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中国达人秀》于2011年7月10日落幕。同济大学教授张生看罢达人秀总决赛后有感而发,撰文批评该节目评委周立波“思想肤浅、教养低下”。周立波随即在微博上放出粗口应对。可能觉得骂得还不过瘾,13日上午周立波再次更新微博,“张教授让我告诉你‘绝’是什么概念,该如何用!绝,即再无。比方:绝唱、绝笔、绝种、绝代,请任选一款合适您的!”
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聚光灯下收获无限荣耀的同时,也肯定会迎来无数的质疑和批评。像周立波这样的明星,应当如何理性地对待批评,并合法适度地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常识:第一,名人像普通人一样,同样享有自己的名誉权;第二,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后就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公开和自由的评论,包括负面的批评和质疑,其名誉权保护存在一定的限度。
这方面,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明确将名誉权列入了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一个问题:名人在与普通人一样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其是否应当忍耐一些批评、质疑甚至诋毁?换言之,名人的“名誉权”到底有多宽泛?一旦触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批评者享有多少言论自由?
这里存在一个矛盾:批评的自由和名人的权利之间如何平衡。这方面,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做了很好的一个示范。该案首次确立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当公职人员遇到不实的批评或受到伤害时,不能以诽谤罪要求赔偿金,除非他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这是出于“真实恶意”。此后这一原则在1967年从“公职人员”扩大到了“公众人物”。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已经确立了关于判断侵犯名誉权的“真实恶意”标准。例如之前某法院受理的余秋雨诉媒体案,法院就认为当时的报道和批评尽管有未经核实的内容,但是该批评没有“真实恶意”,不会影响他人对余秋雨的看法,所以不能认定其行为具有贬低、损害余秋雨名誉的性质。
张教授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评论,是一种个人的文艺观点,而且有着比较翔实的事例支撑。其文详细地列举了周立波对参赛选手乌达木和卓君点评时所表现出来的用词不准确和因为地域歧视所产生的个人优越感等问题。因此,应认为该文不属于无中生有、造谣中伤,写作该文的目的也不在于诋毁周立波的人格,而是对周立波点评内容的批判。
更何况,张教授本文中除了表达对周立波的批评之外,更重要的他还对当代人和当代社会因为文明和文化程度沦丧持有一种深深的忧虑。他表示,“从周立波在达人秀的表现可以看出,我们都还是一些比较粗鄙的人,我们的社会也依然还是一个粗鄙的社会。”这可以视为一种学者本身的反思和自觉,也是对当前低俗、媚俗和恶俗文化盛行的一种警醒和鞭笞。周立波作为公众人物,对别人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一些轻微伤害,应当予以必要的容忍与理解。
退一步讲,即使周立波需要反驳,他也应当清醒地意识到他作为公众人物,应当为这个社会提供一个具有正面价值的形象。这是一个人本身的清醒和自觉,也是一个公众人物外在社会公德和自我角色定位的要求,否则可真的陷入了“出名前怕别人不知道他是谁,出了名自己忘了自己是谁”的悲剧了。
谩骂不能解决问题。面对指责和质疑,像周立波这样的公众人物,首先可以咨询律师,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分析,来认定对方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侵权,并决定下一步可以采用的法律手段进行依法维权。毕竟,当今我们正在建设一个法治的社会,学法、用法,也是明星实现自我提升和捍卫法律权利的一部分。另外,可能也是最关键的,我们整个社会,尤其是公众人物(包括公共官员)都应该对批评意见保持宽容,这才是一种难得的美德。为什么一听到批评的意见就火冒三丈,就迫不及待地进行谩骂、攻讦?这说到底,还真的是我们的社会还是一个粗鄙的社会,我们周围包括我们自己都还因为修养不够、宽容不足是粗鄙的个人罢了。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