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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与他人签订提供优质煤炭合同,后以次充好,用次煤“打底”,优煤“封盖”,骗取对方货款900余万元。后对方发现,其为拖延时间,又伪造海事部门的查封受理通知以掩盖罪行。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定男子分别实施了合同诈骗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行为,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20万元。
被告人宋某现年27岁,山东人,被捕前系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
2009年冬,宋某以单位名义与一家企业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宋某以600余元/吨的价格向对方提供沫煤1.6万吨,煤质不得低于5200卡。一段时间后,宋某谎称煤已凑齐,从对方手中骗得煤款970万元。之后,他用其中670余万元从他处购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劣质煤1.1万吨“打底”,再购买4500余吨符合合同要求的沫煤用以“封盖”,将上述约1.6万吨“沫煤”交给对方。
为了让对方信任,宋某还伪造了一份化验报告,显示其所提供的煤的煤质远远高于合同约定。对方企业将沫煤运到外地后,使用过程中发现煤质不合格,质问宋某。宋某谎称煤炭是在运输过程中被人调包,为了拖延对方,自称已经报案,并伪造出一份海事部门的查封受理通知以掩盖罪行,后宋某逃之夭夭。
日前,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其给被害企业造成经济损失48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宋某为了同一犯罪目的,实施了合同诈骗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行为,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综上,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