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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月16日
地点:汉沽街司法所
点评:“养子”也是孩子,既然选择了收养就应该尽为人父母的各项义务,即便是离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会改变。
讯张女士和徐先生结婚多年没有生养,2008年他们收养了一个5岁的孤儿明明,一家三口开始了其乐融融的日子。可是好景不长,去年张女士和徐先生因为感情破裂而选择了离婚,明明则随着徐先生一起生活。
徐先生所在单位很不景气,每个月的工资远远不能满足父子两人的生活开销。徐先生曾找过前妻,希望她能够给明明一些生活费,但是遭到了拒绝。张女士表示,明明并不是她的亲生儿子,所以自己没有抚养的义务,况且在离婚之时,徐先生也没有特别要求自己要支付抚养费。此外,张女士还认为明明是自己在婚姻续存期间与徐先生共同收养的孩子,那么现在她已经离婚,因此与明明的收养关系也就终止了。
对于张女士的说法,徐先生不能认同,于是来到了司法所进行咨询。汉沽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解释说,张女士应该支付明明的部分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由此可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利。所以,张女士虽然与徐先生离婚,但她作为明明养母的事实不会改变,进而对明明存在抚养教育的义务,其中支付抚养费的要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