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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小区垃圾箱内的垃圾起火燃烧,引燃了业主王先生的夏利车,并将车烧毁报废。事发后王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昨天记者获悉,房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2.2万元。
2009年10月4日凌晨1点10分,王先生所住的房山一小区塑料垃圾桶内垃圾起火燃烧,火势越来越大,燃烧的垃圾引燃了王先生停放在草坪砖上的夏利牌轿车右前轮胎,导致汽车被烧毁报废。王先生遂将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该小区物业公司称,他们并没有收取业主停车管理服务费,没有形成车辆看管与被看管关系,而且垃圾燃烧的事故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而是小区业主倾倒垃圾造成,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设置的垃圾桶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垃圾桶内垃圾起火,引燃王先生的汽车,致使其汽车被烧毁,因此物业公司应赔偿王先生相应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