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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居民傅女士上周末到某商场购物,她买完东西从商场出来后,不小心脚下一滑摔倒了。据傅女士说,当时她走出商场时,门口的台阶上满是水渍,还有没有清洁干净的泡沫,她小心翼翼地走,可是还是滑倒了。后来,经医院诊断,傅女士右手手臂骨折。傅女士认为商场没有尽到安保的责任,也没有及时清理外面的污水,才造成了自己的伤害,因此她向商场要求赔偿损失。面对傅女士的质疑,商场一方却以门外台阶不在其经营管理范围之内为由,拒绝傅女士的赔偿要求。
律师说法:
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田增清律师表示,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商场门口台阶上,该台阶作为通往商场的主要通道,应当属于商场的经营管理范围。台阶上存有水渍,而商场没有任何警示,因此商场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现消费者在此处摔倒,其受伤结果与商场瑕疵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傅女士受到的伤害,商场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对傅女士遭受的经济损失,商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