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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孟焕良通讯员高欢)温州市红十字会一名女出纳5年时间里挪用公款126万余元,用于店面还贷和家庭开支。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2005年,28岁的陈某作为计划内临时工,进入温州市红十字会担任出纳职务。2005年12月,陈某收到一笔8000元的社会捐款后,起私心没按规定上缴,而是揣入了自己的口袋,从此她便一发不可收拾。
陈某交代,其在担任红十字会出纳的5年时间里,通过领取备用金和不及时上缴捐款的形式,将单位的公款挪为己用。刚开始挪用的次数并不多,到2008年汶川地震后社会捐款较多、款项往来增多,她挪用频率就日益频繁。关于挪用的126万余元公款的用途,陈某称一部分用于瓯北一处店面每月3800元的还贷,一部分用于其他家庭开支和消费。
2010年10月,陈某得知有关部门将要审计账目,这才慌了神。温州市红十字会此时发现账目收支有问题,开始查对账目,陈某遂主动向单位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在逐步对账过程中,分十几次将挪用的钱款及利息归还单位。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