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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法官介绍说,企业隐蔽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往往为其侵权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目前,职工工资结构一般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费及缴存社会保险时只按基本工资计算缴纳,实质是降低了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有些单位更以避税为目的,将劳动者的工资发放人为分割为若干部分:有的通过银行卡和现金两种形式分别发放月工资;有的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当数额的发票来报销用以充抵工资;还有的单位将劳动者的工资发放至其亲属或其他多人银行卡账号下。当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工资的实际数额。
而企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营方式也是企业为规避责任和义务的方式。表面上看,劳动者每一段劳动期间都有劳动合同保障,而实质上劳动者的多项权利严重受侵。一是轮流签订合同的情形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的工作年限被中断,永远无法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被人为缩短,无法获得较长工龄时应当得到的利益。
另有部分餐饮、保洁、绿化、保安、停车管理等企业为规避劳动法上应尽的义务,用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形成劳动关系。当其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承包合同就成为企业拒绝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的挡箭牌。
现实中,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条款制定得无限有利于用人单位。将该项制度适用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切职工,限制普通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在协议中只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只字不提;虽然约定经济补偿金,但不约定支付比例或支付比例过低,不能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
此外,北京一中院法官还介绍道,有一些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诉讼后,为规避责任常向工商局隐瞒债务未清理的真实情况,将公司注销登记,从而造成劳动法上的义务主体缺失的假象,给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缴费或少缴费,强迫劳动者签订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意书,还在工资构成中加上“社保补助”一项。一旦发生争议,就以本单位已经支付劳动者补助为由,不再赔偿劳动者损失。实际上,这种补助远远不能弥补劳动者将遭受的社会保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