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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土地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如不能及时、妥善处理这些纠纷,不仅会影响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还会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平安建设。笔者从引发该类案件的原因出发,并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几项化解此类纠纷的建议,在此与读者共享。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增多。为了便于耕种、管理,农户之间换包土地的做法时有发生,中间难免会发生纠纷。还有的农户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后要求收回转包土地或委托他人代耕土地,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也会产生纠纷。
其次,抢种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增多。随着土地的经济价值日益提高,农村中原本无人耕种的塘边、村头、河滩、水洼等荒地成了抢种对象。由于不是集体发包,自然难免引发纠纷。
再次,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违法使用土地案件增多。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擅自变更合同、单方解除承包合同,有的承包户拒交承包费,更有甚者将可耕地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最后,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纠纷增多。在农村机动土地、林场、果园、鱼塘承包中,有一些村干部不按法律规定程序发包,搞垄断承包、特权承包,与其他竞包人发生纠纷。
为及时解决与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公开审判、就案讲法等特有方式,宣传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树立以法维权的意识。
二、优先审理好因农村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纠纷引起的案件。在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与承包过程中,合同双方由于缺乏经验或对客观情况估计不足,导致承包指标不合理、承包期限不适当等。因此,人民法院要指导当事人参考多方因素,对承包指标科学评估,按生产特点确定合理承包指标和适当承包期。
三、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合法使用。对于在审理中发现的土地管理中的漏洞,人民法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四、加强对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人民法院要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在发包时及时介入,防患于未然,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时牵涉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应该注意到,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须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认清土地使用权纠纷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主体的区别。而在解决这两类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上,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一般来说适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来确认权属关系,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及的是,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解决优先、前置,在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未作出明确的处理决定之前,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则适用土地承包法,当事人可以向土地承包管理的行政机关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单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