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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是享誉全国的陈燕萍工作法。陈燕萍工作法的核心主题,就是把人民群众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人民利益至上,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这很好地诠释了司法的人民性。当然,司法的公正问题、权威问题,及如何与人民性挂起钩来,还需要寻求理论上的突破,陈燕萍法官的实践为此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实证样本。笔者不遑别论,在此浅谈一下陈燕萍工作法的价值体现,即“诚、敬、谦、明、情”五个字。
一曰诚。诚者成也。诚乃立人之本,成事之基。法官是专门为矛盾双方处理纷争的中立裁判者,“中立者”必得以对双方当事人的等距相处来展示自己的公正。但一个拒人于千里之外,一个高居公堂、颐指气使的法官,即便能保证处理纠葛上的“一碗水端平”,但其不通融、不亲和的态度,也会直接阻碍与当事人的心理沟通和情感交流,从而,当事人配合法官查清事实,与对方妥协、达成和解的潜在可能也会降低。信任是化解纠葛的源泉,而真诚乃是赢得信任的基石。陈燕萍用她对人的真诚,使得当事人视她为贴心的姐妹,可以托付的公家人,这便促成了情感的倾诉与疏导,是非曲直纤毫毕现,为顺利化解纠纷提供了条件。
二曰敬。诚,产生敬。因为她真心热爱生活、热爱人民群众,所以她才会真诚地与人为善、劝人向善。她为自己的工作与生活树立了相当高的价值目标,自我赋予如是求真、求善、求美的艰巨使命,所以才会用全部的身心与精力,努力去把事业做得更完美、更圆满。她对周围人事的态度,就是竭忠尽智的“敬”。这个敬,一是敬重,就是用一腔热忱和激情去敬人奉事,始终如一,坚贞不渝;二是敬畏,知道自己的能力与自己追求目标之间的差距,明了要实现那个崇高的目标,还有许多的事情要做,有许多的本领需要去学,有许多的困难需要去克服,因而绝不傲人傲物,也绝不浅尝辄止;三是敬事,就是埋头苦干,从当前的事情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少说多做,聚沙成塔,集腋成裘,扎扎实实、一丝不苟把当下工作干好。
三曰谦。因为目的是崇高的,目标是长远的,路程是艰辛和漫长的,所以心理是永不会感到满足的,这使陈燕萍有了容纳天地的胸怀、更高的追求。所以,她要去学习风土人情,要去学人民群众依靠道德伦理交往的习俗。不止这些,我们还感觉到,她对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认识,达到了一个相当的理论高度。“学无止境”,“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有的人仅仅是发出了这样的感慨,而陈燕萍法官却在用心实践。何也?无他,还是对人生、对人民的热爱。特别是,当党和国家给予她如此之高、如此之多的荣誉之后,她透露出的不是自傲、骄人,而是不安、谦逊,她决心要通过进一步的努力,以使得未来的成就对得起这些对她来讲应是当之无愧的评价。
四曰明。陈燕萍之“明”有三,其一为事理之明;其二为法理之明;其三,自明以明人,以明心、明言、明行来感化人、提高人的“明”人之明。先看“事理之明”。知道人民群众忧思之所在、苦痛纠结之所在,打官司实乃无奈之举,必会造成“以法损情”的不利格局。所以她是从更高的角度来处理纷争,不仅解决好利益上的冲突,还要把复原当事人感情、恢复社会和谐生态作为更高目的。这就抓住了当下人民群众既希望解决纠纷,又不致撕破脸皮的朴素愿望。再说,“法理之明”。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要义,但当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对簿公堂的时候,前者势必会因经济、文化、诉讼知识的相对欠缺而导致实质的程序不平等,尽管还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在举证能力上还是严重不对等的。在这种情况下,陈燕萍法官运用司法救济的方法,通过行使法律释明权,通过主动为弱势一方调查取证,来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由此保障了当事人之间在举证、质证问题上真正的平等,这样,既维护了形式上的正义,又保障了当事人通过形式正义最终实现实质正义,这其实是一个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的结合,也是一个群众观点与法律职业行为的结合,这里面显露出传统法律智慧与现代法治观念相融合的新式进路。再看“明人之明”。尽管陈燕萍工作法的目的定位于“为群众化解纠纷”,但我认为该方法还包含了通过化解纠纷,达到教育人、提高人的效果。因为陈燕萍法官是靖江一带的“平民法官”,她的所作所为已经成为当地法律文化、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通过她的道德言行、对法律精神的阐释,已经成为当事人接受人格教育、道德伦理教育、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特别是当事人对陈燕萍的裁判做到了100%的“心服口服”,这个“心服口服”、自愿接受,我觉得应当包括对陈燕萍个人人格魅力的折服,而她的人格魅力,也是由她对传统道德伦理的坚守,对现代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对所处社会生态与价值精神的深刻体察与努力引导等等元素构成的。可以断定,当事人来找陈燕萍处理纠纷,收获的不仅仅是公正,还有精神的洗礼,对新生活的理解与希望。
五曰情。从根本上讲,法律只是人们社会交往的行为底线,是备而不用的解决冲突的标尺。人们的正常社会活动、社会交往大部分是凭借情感和信任而进行的,过一种讲求诚信、谦谦君子、相敬如宾的美好生活才是值得追求的。所以说正常人的社会交往不是以法律而是以情感为纽带。诉讼不过是利益之争,却带来了对情感的伤害。而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的也仅仅是矛盾双方利益的冲突,有时候,冲突化解了,但关系破灭了,情感灭失了,代价太大了。陈燕萍法官乃至许许多多正在运用道德伦理进行调解的法官,却是在将法律与人情融合起来,既化解当事人的利益纠葛,同时也对当事人作情感的疗伤!在陈燕萍工作法中,引理入法、以理补法,很好地解决了法律的刚性与机械性问题,将伦理、情感与法律结合起来,使得纠纷的处理彰显“德性”与“有机性”,不仅促成了当事人亲情的回归,也带动了一方风俗的善化。引理入法、情法相融、调解优先作为“国粹”,实有进一步发展与弘扬的必要。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