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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霍仕明张国强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了一名冒充“金店老板”专门在飞机上“碰瓷”敲诈乘客的犯罪嫌疑人。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梁波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多次乘坐飞机,故意与乘客发生碰撞,以谩骂、威胁的方式要求乘客高价赔偿,并多次以托运的行李箱磨破、损坏为由,对航空公司地服部行李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财物。
频频被撞露出马脚
自2009年年底开始,全国多家机场公安局处理了一名叫梁波的乘客与其他乘客发生肢体碰撞索赔的案件:乘客在飞机上托拽行李时与梁波发生轻微碰撞,或碰到梁波站立处的座位后,梁波以该乘客把其撞伤,并碰掉其腕表一颗钻石为由,通过谩骂和展露文身、刀疤进行威胁等手段,向该乘客索要高价赔偿。
为了掩盖敲诈目的,梁波还会主动向机场公安局报案,以民事纠纷的名义要求民警处理解决,直到索要赔偿成功后,才肯罢休。
同时,多家机场地服部行李处也对一名叫梁波的乘客进行了高价赔偿,理由都是其托运的行李箱被磨破、损坏。面对机场地服部行李处工作人员,梁波声称自己是金店老板,行李箱为名贵品牌,他的兄弟知道自己受到损失后都特别生气,要求有个说法。
类似事件频发,引起了各机场公安局的关注。但由于证据难以确定,各地机场公安局对梁波的行为一时难以处理。
检察介入指导补证
梁波的行为引起了辽宁省机场公安局的高度重视。接到报警后,机场公安局请求东陵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破工作,指导补充证据。东陵区检察院选派侦查监督科科长黄恒江参加案件侦办。
经过分析,办案人认为在侦办案件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充分考虑三方面内容:
以证定罪,避免翻供。梁波多次犯罪,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侦破过程中,应避免先与梁波发生正面冲突,以强有力的客观证据定罪。
细致工作,避免漏洞。由于本案涉及面广,证据收集较为困难,因此,在侦破过程中应细致深入,注重收集当事人笔录、录音录像、赔付凭证等既有书证、物证,主动收集、复核当事人及重要证人的言词证据,做到证据链条完整,确凿充分。
平复情绪,做好当事人工作。在初查过程中,很多被害人因畏惧犯罪嫌疑人的恐吓、担心报复而不敢出证。因此,办案人应主动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建立信任,为案件提供了翔实充分的第一手证据。
证据确凿难以抵赖
办案人黄恒江与机场公安机关专案组协同作战,调查发现,梁波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先后4次分别于郑州、济南、西安、贵阳等地机场登机后,与乘客秘某等4人发生纠纷,通过语言谩骂、威胁被害人,敲诈所得29000元及黑色多普达手机一部。并先后3次以托运行李箱被磨破、损坏为由,敲诈勒索海航地服部西安分部行李处、东航西北分公司地服部行李处、海航南京办事处运输服务部共计17200元。
面对确凿充分的证据,梁波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月17日,东陵区检察院对梁波依法审查批准批捕。
该案引起了全国民航系统的高度重视,各地机场公安局以此案为例开展以案说法活动,警惕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本报沈阳7月2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