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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菏泽7月24日讯(通讯员张浩傅德慧记者景佳)一团伙辗转菏泽及周边多个县区,抢劫作案47次,盗窃作案62次,涉案总价值20万余元。近日,该团伙4名主犯中,一人被判死缓、两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一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
据悉,自2004年1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林某发、林某雷、王某、韩某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在山东省曹县、定陶县、东明县、河南省民权县、兰考县等地村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作案47次,其中入户抢劫44次,致3人轻伤、3人轻微伤,所抢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自2001年8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林某发、林某雷、王某、韩某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在山东省曹县、定陶县、东明县、河南省民权县等地村庄,盗窃作案62次,所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发等人抢劫、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林某雷、韩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四名被告人均没有对该判决提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