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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楼上邻居生活邋遢污染公共环境,在家中生炉子搞得烟熏火燎,楼下邻居拎着斧子上门交涉,称要“把你家门钉上”,最终引发“全武行”,楼上邻居头、手部位受伤。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楼下邻居对伤人事件承担主要责任,须赔偿伤者实际损失的70%。
原告吴某和被告牛某是上下楼的邻居。吴某平时生活比较随意,不太注意周边环境的卫生,时不时养猫喂狗,将家中废品和过期食物都堆在楼道内,引起周围邻居不满。更令人难忍的是,吴某经常在家中生炉子,弄得楼道内烟熏火燎,为此邻居们多次劝说,但收效甚微。
一天中午,吴某又在屋里生起炉子。虽然烟道通向阳台窗外,但由于风向及吴某敞门等原因,浓浓的黑烟向楼道内“倒灌”而来,忍无可忍的牛某手持斧头来到吴某家,称要把吴某家大门钉上。双方发生激烈冲突,互相推搡起来。期间,吴某脸、手等部位受伤,后经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头外伤后头痛头晕、中指甲下瘀血,局部肿胀等。经医院治疗并逐渐康复后,吴某将牛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吴某称当时牛某欲用斧子砸他头部,躲避后斧子砸在了手指上。而牛某仍不罢休,又继续用拳头打他的头部和身上,致其倒地受伤。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牛某赔偿医药、交通和鉴定等费用共计4000元。牛某则辩称是吴某有错在先,邻里间已经弄得“民怨沸腾”。且牛某否认主动击打吴某,说吴某的手指是在推搡过程中被门夹伤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邻居之间应该团结互助、方便生活,并应正确处理好矛盾。原告在屋内点炉子冒烟造成邻居生活不便,被告前去理论时造成原、被告发生纠纷,纠纷中原告受伤。在此次纠纷中,原告在屋内点炉子冒烟,经多次解决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在发生矛盾后,未采取正常的途径解决,自行找原告要强行钉其房门而引起双方互搡,并使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此次纠纷的主要责任。原、被告承担责任比例为3:7。经综合认定,吴某合理损失约3500元,一审判决由被告牛某赔偿2450元。(通讯员管收年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