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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伟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日前举行的新闻记者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的司法解释。由于这一信息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核准苏杭两名贪腐副市长姜人杰和许迈永死刑并立即执行后发布的,因此,被公众解读为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贪腐、渎职犯罪严格控制使用轻刑的一项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这项司法解释如今正在征询意见的过程中,它将明确不得适用缓刑、免刑的具体情形,规定确有减刑情节的、法院减轻处罚,只能减至正常处罚下一层次(也就是不能跨法定刑档次减轻)处罚。而且,职务犯罪如果减轻、免除处罚的,都需要经过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判决。
事实上,对于官员职务犯罪适用减刑、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分偏多的问题,早已引起社会的关注并饱受病诟。这不仅涉及到刑罚适用如何贯彻官民平等、体现司法公正的问题,还关涉司法的反腐败立场和向社会及潜在犯罪官员发出怎样的信号的问题。
在应对职务犯罪轻刑化和回应社会各界对此的反响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态度十分鲜明,在地方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2010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宣布了自今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对职务犯罪实施检察监督的新举措,以确保对贪腐官员“量刑适当、罚当其罪”,《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法制日报》等国内主流媒体都做了报道,并给予正面评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相关负责人当时还用数据说话,特地介绍了他们在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期间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调查显示,自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缓刑、免刑的共占69.7%,认为如何有效解决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刑偏多,量刑普遍偏轻的问题,已经成为民众关切、诉求强烈的司法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印发了《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宣布在全国检察系统内实行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制度。很显然,这是对地方检察院试行多时的“同步审查制度”的一种提升,是检察系统的一项全国性制度规范。业内人士认为,检察机关适时推出这一创新制度,可以充分利用检察院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支持基层摆脱地方影响,依法对当地量刑过轻的职务犯罪判决进行抗诉,也有利于对下级检察院是否依法履职进行审查和监督。
不过,由于现行刑事立法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及渎职类犯罪的数额、后果、情节与刑罚裁量之间的关系,规定得较为模糊和原则性,职务犯罪适用减刑、缓刑及免刑的条件也存在着较多的弹性,因此,刑事法官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目前仍然很大,检察机关实行“上下两级同步审查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在实践中确实有限。人们更希望于通过重修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发布较为严格的司法解释去解决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问题。
当然,在我看来,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轻刑化和量刑不够统一规范的问题,除了上述立法原因而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去加以明确规定外,地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过度行政化和地方化倾向,恐怕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深入推进的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中,应当适时将职务犯罪纳入其中,并及时发布指导其量刑的司法解释。这合乎民心民意,不仅必要,而且十分紧迫。它将有利于地方司法机关在现行体制构架下,增强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裁判的“抗干扰”能力,也有助于建立官员贪渎犯罪的统一司法标准,促进依法办案和严格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