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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记者昨日(26日)从市科委获悉,新的《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正式出台,即日起开始实施。《认定办法》明确市级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市级孵化器当年度毕业企业数必须达到在孵企业的5%以上。
据了解,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当同时满足多个条件,其中包括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孵化器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个等硬性条件。毕业企业则应当具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这四个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据悉,“十二五”期间,本市计划大力建设孵化器,使其规模达到100家以上,并在孵化器建立种子资金、天使资金或与创业投资形成紧密合作。这些孵化器预计将孵化科技型初创企业5000家、毕业企业1000家,使初创期企业存活率达到80%,并促进1.5万家企业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逐渐集聚形成创新药物、数码影像、光电子、装备制造、航空航天、节能减排、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集群。(记者张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