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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女子捡到同事丢失的手表后没有交公,而是转手送给另外一位女同事佩戴,失主为此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或全价赔款。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手表系不当得利,判决二人限期返还,或连带赔钱。
原告胡某和被告马某、于某都是一个单位的女工。2010年10月下旬,胡某在单位食堂吃饭时不慎把手表丢失,几天后有人告诉她,表已经被马某捡走。但当胡某找到马某时,她却表示已经把手表送给了于某。胡某向于某索要手表,于某却表示已经忘记放在什么地方,此后,一直没有归还。
日前,胡某将马、于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手表,或赔偿价款3000元。庭审中,马某同意归还手表;但于某则认为,当时看到手表价值并不高才欣然接受的,这应该算是马某将遗弃物赠与她,二人赠与关系已经成立,不同意胡某请求。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明知系他人遗失物,不属马某个人财产,在马某给予佩戴时,将其占为己有,系不当得利;马某捡得他人遗失物后,擅自处分拾得物,亦有一定的过错。胡某主张其购买时手表价值3000元,但毕竟佩戴多年,故对其价值酌情考虑为2500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于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胡某手表,若逾期不还,由于某赔偿胡某1700元,马某赔偿8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渤海早报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