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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古罗马法学家查士丁尼说:“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面包括两重意义的诚信,一方面是人民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法律,另一方面是立法者以诚信的态度制定法律。法律不是简单的命令和强制,而是人类美德的积蓄与释放。良法必须致力于人类德性生活的完善。
以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西方自然法学家认为,法律来自社会契约,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把一部分权力交给社会是为了获得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保护。如果社会或立法机关不为公众谋福利,人民就有权进行反抗。人民服从国家权力是一种诚信,国家服从公益、不滥用权力也是一种公信。只有两者以诚信的态度面对法律,才能形成秩序和自由。契约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契约必须遵守,是法律精神的根本原则。法律容不得阳奉阴违。诚信的缺失会导致整个法律链条的中断。按照意思自治理论,当事人意志是权利义务发生的根据。这就要求人们认真对待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订立的合同和法律一样神圣,不能心怀鬼胎。公平正义不能仅靠法律宣示,更要靠人们内心的真诚和行动的信用。苏格拉底说:“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诚实地遵守和执行法律是做人的底线,也是公民的基本要求。
宪法和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行为规范,更是一种文化,一种信仰。人们只有发自内心地尊崇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才不只停留在纸面。儒家文化讲诚信,法治建设同样讲诚信。诚信是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共同资源。《大学》说:“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诚信既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又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精神基点。现代人的素养是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的有机结合。我们不仅要呼唤“好人”,褒扬道德模范,更要塑造崇法守法的楷模。善既是人的道德追求,也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没有法律保证的正直是脆弱的,不入法律轨道的“惩恶扬善”是错位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道德的保障。虽然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道德问题,但是,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却可以阻挡道德的堕落。
只有遵循法律,才会正直诚实的生活。有人把法院法律文书执行难这一痼疾归因为诚信的缺失,也有人说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笔者认为,两者是互为因果的。只有在完善成熟的法治社会,诚信才会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那时,大可不必评选什么诚实信用的道德模范,因为诚信已经成为常态。在法治社会里,诚信不仅是一种品德,更是一种行为规范,一种生活方式。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现实中,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等方面的种种危机,都是背离诚信原则的后果。我们与其诅咒人心不古,不如真诚对待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近代法学家沈家本说:“法立而不守,辄曰法之不足,此固古今之大病也。”有法而不遵守,是现代人最大的不诚信,是对国家的不诚,对法律的不信。
诚信是基本的法律理性。只有诚信,公民权利才有稳定的预期,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得到保障。因为法律不仅保护契约自由,也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没有法律精神的市场经济只能做大蛋糕,而无法分好蛋糕。法律是实现平等竞争、公平正义、人际和谐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不要撇开法律谈诚信。靠良心不如靠法律责任。诚信不再是单纯的道德感召,而是现代人的法律修养和法律智慧,通过法律途径和法律手段去捍卫权利、追求公平正义。一个人的诚信,常常会遭受伤害,唯有法律才能营造全社会的诚信。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