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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7月29日电今天下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海南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六大主体。海南高院副院长傅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指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破坏的情况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针对特定的主体提起的诉讼,这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自身利益提起的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普通民事诉讼相区别。
《意见》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管辖,涉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有重大影响的或者跨省陆源、海域污染的案件由省高院管辖。
傅勤介绍说,在高级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海南是首家。为实现环境保护执法手段的多元化,海南高院实行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区别对待,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意见》对试点案件的范围、起诉主体、立案的条件、先予执行、诉讼利益国有、审判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首次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意见》的一大特色。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等六大主体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不起诉的,公民可以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傅勤表示,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海南省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给予明确的规范。(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