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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恼:我与男友恋爱期间,共同向开发商购买一套住房,《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有我们双方的共同签字。随后以男友名义申办贷款,我是贷款合同的担保人。最近,我们终止恋爱关系,男方拖延不肯办理产证,还称我没有实际出资,不应享有该房屋权利。他的说法对吗?
@微博法律问答:《物权法》规定,如果对房屋产权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资并非唯一考虑因素。法院往往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换言之,司法实践中,考虑更多的是贡献,而不仅仅是出资,例如在共同看房、签约、共同贷款(或担任贷款担保人)等过程中投入的时间、精力或风险均可作为贡献的一部分,得到部分房屋份额。
@博友:我公司录用了一名女员工,约定工作岗位为前台接待。公司明文规定,女职工未婚先孕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合同期间,她未婚先孕,我们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微博法律问答: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相反,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你公司以员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如有法律问题咨询,可登录新民网上海滩微博提问)记者孙云整理